主旨:轉知教育部重申針對兩岸教育交流活動,學校應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1 月 1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151253 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確依法規辦理,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