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稱身權法)第 69 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稱優先採購辦法)規定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11 年 11 月 17 日社家障字第 1110761200 號函辦理。
二、依優先採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身權法第 69 條所定物品,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所定服務,包括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先予敘明。
三、依據該署 110 年 10 月 4 日以衛授家字第 1100760136 號函送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分類一覽表,其說明欄位係針對前開物品及服務項目,例示數種商品,以提供義務採購單位參考運用,並未排除未列出之商品項目,故仍請義務採購單位至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查詢所需物品及服務,該署將視情形滾動式調整上開一覽表。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聯絡人及電話:范美貞,( 02 ) 2653-1150 。